银联购物卡采购协议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银联购物卡有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权利义务约定,并签署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申请购买及使用银联购物卡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
3、甲方应依据银联购物卡的使用规则合法合理的使用该卡片,不得使用卡片开展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4、甲方需尽到妥善保管银联购物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银联购物卡,可在全国所有带有“银联”标识的POS机上刷卡消费,卡片不记名、不挂失、不能取现。乙方应以网上公告、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甲方本卡的使用规则。
6、乙方应确保向甲方交付的银联购物卡符合合同要求、具备预付卡的正常功能并正常使用,并享有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一)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服务。
(二)安全保障:乙方确保本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三)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四)客服电话:乙方提供客服电话以确保持卡人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五)换卡服务:持卡人的本卡因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旧卡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旧卡由乙方收回。
(六)卡片不设有效期限,从开卡之日起,第48个月开始,收取账户管理费,2元/月,直接从账户余额中扣除。
第二条、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日期三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应付购卡款及服务费以电汇形式一次性转账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收款后1日内向甲方交付购物卡并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2、甲方应按实际购卡面值计付购卡款,并应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服务费计算方式为:购卡款×5%(手续费),甲方本次购卡面值: ,应付购卡款: ,计服务费(5%)总金额合计人民币: .00。(大写: 元整)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可通过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